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
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指 10 月 1 日以后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福建省本级及各市、县(区)政府采购项目,鼓励实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
二、承诺制适用主体及事项范围
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鼓励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三、承诺应用
采购文件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资格承诺的相关内容,并提供《承诺函(模板)》,不得排斥、限制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特殊条件说明:采购项目对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并醒目标识。
四、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财政厅
2024 年 9 月 29 日
附件: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和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具备法定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存在禁止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若承诺不实,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提交资格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本承诺函适用于所有依法参与福建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